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西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对餐饮场所、夜市摊群点等燃气安全制度落实、液化气钢瓶的规范使用等情况开展全方面检查,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员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9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查处的5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6月15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新城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太华路区域饮食摊点燃气使用情况做检查时发现,新兴路孙某某正擅自使用非适配可调节燃气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指出违法事实,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
鉴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向大队提出处罚行政相对人500元的案件查办意见。报经大队法制部门审核和大队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6月21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新城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陕西某力石化有限公司在华清路与公园北路十字西南角一处露天场地内存放大量液化气罐。
经查,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场地,擅自存放液化气罐,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向大队提出处罚行政相对人30000元的案件查办意见。在报经大队法制部门审核和大队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6月7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对纺园三路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时发现:餐饮经营户杨某使用的液化气瓶超期未检。执法人员责成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经案件合议、法制部门审核和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对行政相对人处罚1000元,执法人员向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该案办结。
8月3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神舟一路检查发现:某小吃店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气器具。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了解,该店后厨操作间使用的一台四眼灶具和一台单眼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气器具。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在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后,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对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决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请求,并主动履行了缴款义务。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行政相对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案办结。
7月15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航天东路某热力管网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损毁燃气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经立案调查,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热力管网铺装项目施工前已与有关天然气公司交底对接,获取了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图纸,并被告知了施工的需要注意的几点,签订了《天然气管线现场交底单》《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和《安全联络单》等。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交底后制定了《定向钻穿越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及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保护的方法等。但在施工时,未联系天然气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施工,未准确探明地下燃气管道具置,未保持充足安全距离且使用定向钻机进行实施工程,导致将地下燃气管道损伤,损伤面积500mm*300mm。后经与燃气公司核实,本次燃气管道损伤造成气量损失1152.6m³,致使2家单位停气约8小时,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等难以处理的后果。损伤管道于15日18时分抢修完毕并恢复供气。
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按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综合考量,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60000元”的处理决定。8月1日,该案经驻队律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8月3日,经案审讨论,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60000元”的处理决定。8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当场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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